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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1-28 11:07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青海省食品流通及餐饮环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餐饮环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0年11月12日,对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综合商店销售的芝麻蛋糕(生产日期:2020-10-18,规格:计量销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标称生产企业:河北马氏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632346。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11月12日,对海东市德林农贸市场郭喜丽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252。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 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0年11月9日,对西宁市城西区空达海鲜店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0-11-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326,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0年11月13日,对西宁城西区韩芹水产海鲜批发部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0-11-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238,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20年11月12日,对海东市平安区小桂瓜果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0-11-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249,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
 
  (一)2020年12月3日,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综合商店并实施现场检查。在该经营户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同批次产品。经查,同批次“芝麻蛋糕”共购进5kg,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督促该经营户召回不合格产品,该经营户已经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暂未收到召回产品。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河北邢台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芝麻蛋糕”的告知函附件、检测报告等材料。
 
  (二)2020年12月17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海东市德林农贸市场郭喜丽蔬菜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户购进同批次韭菜5.5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韭菜是即食零售食品,未保存购买人员信息,故已销售无法追回、下架,该经营户提供了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经营者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2020年12月2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对西宁市城西区空达海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购进日期2020-11-8的该批次不合格虾蛄共15kg,已销售15kg,因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虾蛄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该批次虾蛄从青岛许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在进货时索取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及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编号:LA6301030507),要求该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四)2020年12月2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对西宁城西区韩芹水产海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购进日期2020-11-12的该批次不合格虾蛄共4.5kg,已销售4.5kg,因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虾蛄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该批次虾蛄从北京深深水方顺景水产经营部购进,在进货时索取了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检测报告、产地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编号:LA6301030506),要求该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五)2020年12月17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海东市平安区小桂瓜果蔬菜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经营户进同批次芹菜11.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芹菜是即食食品,未保存购买人员信息,故已销售无法追回、下架,该经营户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及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明。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经营者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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