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呉/h1>
核心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起不予行政处罚,现将1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div>
  嘉兴市市圹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654.html' class='zdbq' title='监督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监督 管理局兰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526.html' class='zdbq' title='处理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处理1起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任务?起不予行政处罚,现将1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01520000611001的鸡肉(鸡胸肉)的核查处置情冴/div>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鸡胸肉?ldquo;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五绿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div>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冴/div>
  一、当事人采购上述不符合标准鸡肉的过程中没有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div>
  二、当事人销售含?ldquo;恩诺沙星?ldquo;五绿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div>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021??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021??rdquo;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处罚如下9/div>
  警告、/div>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9/div>
  罚款人民?5000元、/div>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1-01-24.html">2021-01-24
地区9/font>嘉兴币/font>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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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9/font>监督管理处理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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