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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82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1-22 16:08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2类食品178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64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2类食品178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64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万州区高笋塘合顺商行销售的、标称青州市福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片(干片),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州市福通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万州区龙驹镇村镇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粗粮e家(调味面制品),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云阳县水帘洞科技有限公司吾空花果山青龙生活服务站销售的、来自重庆孟加商贸有限公司的干黄花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四)江津区阿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食QQ棒(香辣味)(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开州区华生贸易金科店销售的、标称雁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六)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双福店销售的、标称四川健生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江津区支坪镇若宇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江安县凤凰食品厂生产的苕粑酥(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业腊味加工厂生产的风味肠(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氯霉素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九)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综合市场熊胜军销售的、标称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葵花籽(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综合市场熊胜军和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客运中心综合楼2号楼1单元1层8号刘光银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奇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沙坪坝区国红面馆使用的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重庆月天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三)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新油坊沟农贸市场9号李世文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重庆市綦江区喜乐购超市销售的冻猪肉,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重庆邻家客一分店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金阳路224号吴小容销售的叁合带皮羊腿,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重庆市学田湾市场一楼232号蒋天英销售的羊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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