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黑龙江省举报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1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51-87979679,
电子邮箱:3582575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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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见反馈表.docx
2020年1月15日
黑龙江省举报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
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举报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有关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义务】我省建立了统一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黑龙江冷链”,在我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应在“黑龙江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使用“黑龙江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流向等追溯数据,并完成赋码工作。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供消费者查询。
第三条 【举报内容】举报对发现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奖励。
(一)不使用“黑龙江冷链”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
(二)首站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赋码后直接发货,未录入收货信息的;
(三)在进口冷链食品入库时存在瞒报或少报行为的;
(四)录入“黑龙江冷链”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不全的;
(五)主体信息注册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代码不正确、主体名称不正确、录入经营地址时未选择正确的冻库所在位置等;
(六)向消费者销售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亮码销售的;
(七)收发货操作时未录入车牌号信息或录入不规范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及渠道】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电话12315;
(二)到举报问题发生地的各市(地)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内容的要求】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及有关证据等;
(二)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奖励条件】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规定的情
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三)举报对象及举报事实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执法部门掌握。
第七条 【奖励排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监管工作人员的授意或以其他方式通报信息后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三)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四)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奖励原则】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
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分级奖励机制】举报奖励按举报内容确凿程度和配合情况,实施分级奖励机制。具体标准为:
(一)三级举报。提供录入“黑龙江冷链”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不全的;主体信息注册错误;向消费者销售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亮码销售;收发货操作时未录入车牌号信息或录入不规范等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每宗奖励500元。
(二)二级举报。提供在进口冷链食品入库时存在瞒报或少报行为的等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事实相符,每宗奖励1000元。
(三)一级举报。提供不使用“黑龙江冷链”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首站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赋码后直接发货,未录入收货详细信息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事实相符,每宗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奖励程序】
(一)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公布举报受理机构、电话、办公地址、邮箱等相关信息。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可根据情况将违法行为线索转交有管辖权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机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报送调查核实情况和《举报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励申请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
(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在受理举报后建立生产经营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金发放情况等建档造册,实行“一案一卷”。
(三)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调查核实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奖励规定的,办理奖励金兑付;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受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资金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权力与义务】
(一)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二)举报人应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三)举报人应在举报时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个人信息。对于不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的个人信息错误或根据该个人信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监督及保密】
(一)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档案台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
(二)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附则】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