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速冻食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罐头、糖果制品、食品添加剂共14大类食品105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水果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调味品9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日照市东港区有泉茶行销售的来自北泉茶叶店(供货商)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二)济宁市梁山县铭扬超市马庄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临沂市郯城县临沂茂华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聊城市冠县西环农贸市场曹林岗销售的山芹,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聊城市冠县名优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芹,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济宁市微山县海富粮油批发部销售的鲜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菏泽市郓城县祝玉林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商达副食店销售的来自惠民好美居农贸市场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金聚鑫超市销售的苹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济宁市梁山县万佳悦超市销售的来自梁山县升乾炒货厂(供货商)的圣女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卢四矿快餐店生产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三)日照市东港区景福宫酒店生产的腌白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四)德州市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片(干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青岛市四方区青岛河西农贸市场吴瑞建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三)威海市环翠区然柏农副产品批发部销售的爬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青岛市李沧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太阳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士年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滨州市山东省惠民县润源饮料加工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三)临沂市平邑县山东省清大淼尔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四)济南市莱芜区顺意私房菜馆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莱西市济南路大富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临沂市沂水县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香高钙黑芝麻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三)济宁市梁山县铭扬超市马庄店销售来自梁山县丕习沙土瓜子食品商行(供货商)的香山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