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实施的标准中,国家标准200项,地方标准926项,行业标准304项,团体标准839项,其他50项。这些标准涉及产品或原料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规程规范标准等。其中,行业标准涉及水产标准、农业标准、卫生标准、轻工标准、化工标准、机械行业标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等。地方标准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云南、贵州、甘肃、广西、海南、湖北、湖南、吉林、内蒙古、青海、陕西、四川等。
按月度分析,2020年1月实施标准数量最多,有356项,其次,10月实施标准267项,8月实施标准256项,9月实施标准229项,7月实施标准224项。
据统计,2020年新增标准2073项,代替标准246,新增标准占全年标准总数的89.4%。其中,1月份新增标准数量最多,有290项。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农兽药残留标准均在2020年正式实施。2020年2月15日起,《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式实施。2020年4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式实施。
GB2763-2019涵盖11大类农产品7107项限量标准,与2016版相比,增加了296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修订了氨氯吡啶酸在小麦、代森联在辣椒中等2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规定了109种农药在肉、蛋、奶等27种居民日常消费的动物源性农产品中703项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GB31650包括已批准用于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原农业部公告235公告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清单,以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食品伙伴网在此提醒相关生产企业,仔细研究新老标准的变化,及时按照新标准优化生产加工流程,调整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对人员做好相关培训,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进口食品企业,及时向国外贸易方传达我国标准新要求,督促国外生产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尽量从源头遏制不合格产品进口;全面了解相关标准要求变化和具体实施期限,及时更新产品检测要求,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风险预警信息,加强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降低进口产品不合格风险。
2020年实施的食品及相关国家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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