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经销商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示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今正牌藿灵参胶囊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通过网络抽检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经销商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示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今正牌藿灵参胶囊(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936256,规格:24g(0.4g/粒×60粒/瓶)/盒,批号和生产日期:1904002/2019-04-11)水分项目不合格。
(二)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今正牌藿灵参胶囊13盒(生产日期:2019年4月11日,批号:1904002);2.没收违法所得1913.42元;3.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0〕1330号)
二、桂林市七星区家乐市场赵亿军经营的豇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赵亿军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410730855,购进日期:2020-08-16)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赵亿君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亿君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星监罚字〔2020〕115号)
三、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青豆角(豇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青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410730885,购进日期:2020-08-14)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4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61027号)
四、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经营的豆角(豇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经营的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410730892,购进日期:2020-08-13)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秀市监罚字〔2020〕35号)
五、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经营标示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鸭掌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经营标示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鸭掌(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2432041,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19-5-1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泡椒鸭掌23袋;2.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星)监罚字〔2020〕176号)
(三)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1元;2.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横市监处〔2020〕4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