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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曝光近期食品违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29 11:20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现将一周以来办理的以下案件予以曝光。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现将一周以来办理的以下案件予以曝光:

  一、济南市钢城区张大卫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虾)案

  该单位购进的食品原料河虾经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煜晖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韩韵鸡蛋格格?鸡蛋酥)案

  该单位经营的韩韵鸡蛋格格?鸡蛋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17袋、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和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钢城区显亮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韩韵鸡蛋格格?鸡蛋酥)案

  该单位经营的韩韵鸡蛋格格?鸡蛋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15袋、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和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亿农家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虾)案

  该单位购进的食品原料河虾经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莱芜市钢城区美旺达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该单位经营的韭菜经监督抽检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鲁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成饺子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韭菜)案

  该单位购进的食品原料韭菜经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和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钢城区利仟家副食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该单位经营的芹菜经监督抽检农药甲拌磷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莱芜市钢城区好农冷鲜肉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白条鸡)案

  该单位经营的白条鸡经监督抽检兽药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80元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该单位经营的韭菜经监督抽检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93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济南市钢城区客都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枫稼香长粒香)案

  该单位经营的枫稼香长粒香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和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莱芜市钢城区刘家豆腐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莱芜市钢城区刘家豆腐店在2019年09月06日至2020年08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莱芜莱钢银山商贸有限公司的柜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钢城区干锅王麻辣香锅餐饮店未按照规定查验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票据案

  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且逾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钢城区亿家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案

  济南市钢城区亿家超市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17日购进3个品种批次产品的保健食品劲牌中国劲酒,并上架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处罚款5000.00元。
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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