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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22 09: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6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627号),涉及宁夏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6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627号),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销售的鲤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将“不合格产品转办移交函”下发至辖区监管所,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送达检测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于2020年8月18日从吴忠市利通区胖头鱼鲜鱼店购进鲜活鲤鱼10公斤,除去抽检样品1.774公斤外,剩余的8.226公斤已于2020年8月19日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39.6元,获得利润29.6元。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进购上述鲤鱼时,查验了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
 
  (三)核查处置情况。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约谈了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告知了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重点强调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履行的责任、注意事项等。要求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定期开展自查自纠。2020年11月26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吴利市监告字[2020]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作处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6元;罚款2000元。
 
  二、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经营的带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销售的带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将“不合格产品转办移交函”下发至辖区监管所,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送达检测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除抽检1.924公斤外,销售了5.376公斤,剩余的40.7公斤已于2020年8月21日全部做下架销毁处理。货值金额1708.8元,获得利润40.88元。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进购上述带鱼时,查验了供货商农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三)核查处置情况。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约谈了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告知了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重点强调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履行的责任、注意事项等。要求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
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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