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检察院联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召开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座谈伙/h1>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0-12-18 15:31 来源: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微信?nbsp;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升案件质量,12?0日,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联合召开“关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座谈会”。会议由广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春蕾主持,广阳区检察院检察二部全体干警、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法制大队、食安大队、辖区内13个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div>
  为进一步保?ldquo;舌尖上的安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升案件质量?2?0日,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联合召开关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座谈?rdquo;。会议由广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春蕾主持,广阳区检察院检察二部全体干警、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法制大队、食安大队、辖区内13个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span>

  座谈会上,互动交流热烈真挚,李春蕾凭借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讲解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所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剖析了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结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正在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取证标准、法律文书规范制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故意不供述、被害人不愿作证、会计账簿保存不全等实际情况,因此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春蕾建议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证必须合法,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应该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取证方式、证据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要求;二是针对该类言辞证据弱化,直接证据较少的情况,应当全面调取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购货收货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客观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数额;三是侦查人员应对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特别是对第三方出具的有关于物品性质、涉案金额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要进行实质复核。与会人员还对如何加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进一步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双方干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分享自己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对个案如何准确定性,如何全面取证,如何加强公检协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span>

  双方一致认为,以座谈会的形式解决一定时期内案件的办案效果针对性强,有利于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有利于强化办案干警?ldquo;证据意识、法治意识、程序意?rdquo;,为今后两机关在工作中更好地沟通配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span>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0-12-18.html">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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