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下午,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通化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3+4”(即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制合议庭模式,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崔新江担任审判长,并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同志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出,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购买“无根豆芽素”,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私自添加该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豆芽在辉南县市场大厦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经鉴定,其添加的“无根豆芽素”中含有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
庭审中,就本案事实认定依法进行了调查,就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活动有序进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知其生产豆芽添加的原料对人体有害,依然用于豆芽的生产,并将生产出的豆芽全部销售到蔬菜市场给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经合议庭审议后,法官当庭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崔新江院长表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生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告诫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