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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10 09:28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渝味莱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土豆粉(湿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的荣昌区昌州街道渝味莱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土豆粉(湿粉条)(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4730682),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昌州街道渝味莱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9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经营部于2020年8月1日购进的3件共300袋土豆粉(湿粉条)已全部销售完毕。产品系从南充新益添食品厂购进,购进金额195元,售价为0.92元/袋,货值金额276元,违法所得81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州街道渝味莱食品经营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州街道渝味莱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州街道渝味莱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经营部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元;2、并处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81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捌拾壹圆整)。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66230633),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从重庆宏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8kg该批次泥鳅,销售价格76元/kg,货值608元。至检查时已售出2.284kg(含抽检1.906kg),剩余5.716kg泥鳅于2020年7月30日被退回重庆宏播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指导该店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无可没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的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66230651),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购进5kg该批次泥鳅,购进单价为30元/kg,进价合计150元;除自然损耗0.03kg外,其余于2020年7月28日至7月31日以不同单价销售完毕(含抽样2.15kg),累计销售金额167.1元,违法所得为17.1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指导该店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较少,且自该批次泥鳅销售至今未造成危害后果,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1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17.10元(金额大写:伍仟零壹拾柒圆壹角整)。本案中无可没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南岸区辉丽食品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的南岸区辉丽食品店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66230731),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南岸区辉丽食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9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于2020年8月2日购进的8kg不合格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泥鳅供应商为沙坪坝区天天好水产经营部,购进单价为18元/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4.8元,违法所得60.8元。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线索通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南岸区辉丽食品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强化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防止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岸区辉丽食品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8元;2、罚款4000元,罚没合计:4060.80元(金额大写:肆仟零陆拾圆捌角整)。
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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