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念动起歪心思,置食品安全于不顾,将病死猪肉煮熟后掺到羊肉中进行销售,得到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日前,经莱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莱芜羊汤作为特色美食,因汤色乳白、肉质细腻、味道纯正、不腥不膻、色香味俱全的特点久负盛名,很多人也以此为营生手段。2015年,郭某某开始在淄博市博山区经营一家羊汤馆,开业不久,赵某某就开始为郭某某供应羊肉。
2018年临近冬天,赵某某在得知孔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后,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猪肉十来次共计三四百斤。随后赵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可能用做食品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以3.5元/斤和4元/斤的价格向其销售,从中赚取0.5元/斤差价。郭某某也在明知赵某某向其出售的是死猪肉后用于食品加工。起初,郭某某将病死猪肉长时间烹煮后掺入羊杂中,发现消费者食用后无法分辨且身体没有出现不适的情况,利欲熏心使其彻底放下底线,以“打肉火烧”为由继续购买赵某某从孔某某、孙某某处购得的病死猪肉,直至2018年底赵某某不再供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足以表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面对当前形势,检察机关始终立足职能,履职尽责,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为手段,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在此,我们告诫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良心经营,切莫挑战法律和食品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