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9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704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利川市嘉美百货销售的、标称恩施市太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广式月饼(玫瑰豆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利川市嘉美百货销售的、标称恩施市太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广式月饼(玫瑰豆沙)”(生产日期:2020-08-01,规格型号:8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650832599”,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生产环节
恩施市太子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5.2元的行政处罚。
2.流通环节
利川市嘉美百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
恩施市太子食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为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没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造成。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储运食品,避免因储运不当导致的变质;保证厂区环境卫生,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严格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2.流通环节
利川市嘉美百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执行经营过程控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
二、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莲蓉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莲蓉月饼”(生产日期:2020-08-16,规格型号:9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650832601,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生产环节
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流通环节
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和没收该批次31袋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
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原因是:月饼在生产过程中未完全冷却便进行了包装造成。整改措施如下:全厂停产整顿,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各车间划分了主体责任到人的制度,力争各个环节做到最好,对车间环境卫生进行整改,将原纸质包装更换为袋装。
2.流通环节
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执行经营过程控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三、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酥茶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酥茶月饼”(生产日期:2020-08-13,规格型号:9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20000000650832602”,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生产环节
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流通环节
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和没收该批次8袋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
恩施市张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原因是:月饼在生产过程中未完全冷却便进行了包装造成。整改措施如下:全厂停产整顿,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各车间划分了主体责任到人的制度,力争各个环节做到最好,对车间环境卫生进行整改,将原纸质包装更换为袋装。
2.流通环节
利川市欣锦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执行经营过程控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