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荣磊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姬水柱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荣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24109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姬水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641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荣磊、姬水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于荣磊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茂盛六队租赁艾军家出租房,注册成立“银川市兴庆区李漫漫凉皮加工店”。为了使凉皮色泽新鲜、劲道、不易变质,被告人于荣磊在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2018年3月份,被告人于荣磊将该凉皮加工店转让给被告人姬水柱,将制作凉皮的方法、销售客户一并转给被告人姬水柱,同时将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姬水柱,并带被告人姬水柱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街与新华街交叉路口一化工原料店购买硼砂一大袋(包装袋载明净重50公斤)。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姬水柱在生产销售凉皮期间,在明知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在生产的凉皮中长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向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等多家个体凉皮店批发销售。2018年10月4日、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从被告人姬水柱生产、销售给客户银川市金凤区舌尖尖小吃店的凉皮中检测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酸,含量分别为1520mg/kg、1829.5mg/kg。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于荣磊、姬水柱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凉皮中长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被告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