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一审审理了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西安市人大代表、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被告人亲属等共计3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后,人大代表对本次庭审进行了评议。
案件事实: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西安市某街镇开办食品加工厂,生产粉皮、凉粉并对外销售。为了使其生产的粉皮、凉粉等食品长时间保持固态,被告人程某某在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白矾。为逃避市场监管,被告人程某某将未添加白矾的凉粉、粉皮送检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2020年5月18日,侦查人员在食品加工厂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凉粉139盒、粉皮134袋。经鉴定,从程某某处查扣的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524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凉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130mg/kg、1200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庭审中,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程某某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