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正在联合开展《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的起草工作。该文件将扩展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对于深化本市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地址:xiongxinnan@126.com
传真:021-54236676
来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法规处,邮编200032
咨询电话:54220000-1446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
附件: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3日
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的;
二、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首次被发现的;
三、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未满三个月,且未发现发布违法广告的;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首次被发现的;
五、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六、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七、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首次被发现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九、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首次被发现的;
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标明价格,首次被发现的;
十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