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肠(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肠(香辣味),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日,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经查,企业购进40袋, 共计1.68公斤, 货值528元,全部销售完毕。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等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免于处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296袋,共计142.08公斤, 货值2464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详情:运输过程中未达到产品运输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白市监罚字【2020】33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880元,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
二、七里河区富林水产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七里河区富林水产店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10公斤, 货值280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可能是在饲养过程中导致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三、秦州区宏协海鲜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宏协海鲜店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7.5公斤,货值30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 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牛蛙”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落实查验货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秦州区广东活鲜城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广东活鲜城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11公斤, 货值374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 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牛蛙”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落实查验货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秦州区自立水产经销部销售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自立水产经销部抽检的多宝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9公斤,货值145元,已全部被抽检。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秦州区刚刚活鱼经营部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刚刚活鱼经营部抽检的黑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5公斤,货值600元,已全部售完。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黑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七里河区何一布拉水果便利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七里河区何一布拉水果便利店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8公斤,货值98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货品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八、七里河区马由苏夫生鸡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七里河区马由苏夫生鸡店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0公斤,货值70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货品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九、七里河区马维虎鸡肉批发经营部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七里河区马维虎鸡肉批发经营部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6公斤,货值91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货品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兰州雁滩路分公司销售的福润冰鲜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兰州雁滩路分公司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4月7日,氧氟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30公斤,货值1428元,已全部售完,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不合格食品。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货品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一、七里河区郎舅鲜鸡肉批发部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七里河区郎舅鲜鸡肉批发部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30公斤,货值105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货品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二、秦州区永翠食杂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永翠食杂店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6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4.6公斤,货值138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三、秦州区小岛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小岛水产品经营店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2.5公斤,货值325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四、秦州区小时鲜水产店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小时鲜水产店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8公斤,货值728元,已全部售完。即时产品现场宰杀,无法召回。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秦州区小胡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小胡水产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3.4公斤,货值348.4元,已全部售完。零售环节,现场未发现有人为添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涉嫌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秦州区李勇土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李勇土鸡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5.2公斤,货值395.2元,已全部售完。零售环节,现场未发现有人为添加。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秦州区海湾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海湾水产品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1.9公斤,货值309.4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养殖、运输、销售环节人为添加。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永庆路农贸市场刘建明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永庆路农贸市场刘建明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8公斤,货值728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城关区和平路书剑海鲜批发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城关区和平路书剑海鲜批发部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8日,检出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7公斤,货值217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公安处理。
二十、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毛存才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毛存才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7.5公斤, 货值255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二十一、甘肃淇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甘肃淇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8公斤,货值240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公安处理。
二十二、安定区陈宏大肉水产调料部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安定区陈宏大肉水产调料部抽检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检出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20L,共计18公斤,货值300元,全部销售完毕。致使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安定区陈宏大肉水产调料部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