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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0〕年第5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1-23 08:12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青海省食品流通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2日,总局对海西州格尔木市王正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7-22)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650832243,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重金属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对王正龙蔬菜经营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对食品来源和销售情况调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7月22日从江河龙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15kg,供货人为格尔木市园艺场农户,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现场抽样2.5kg,已销售3kg,剩余9.5kg韭菜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由于本案中案值较低(进货价格共计54元,销售价格为4元/kg,共计22元),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原因排查中认定铅不符合标准并非是农药化肥使用不当或者人为添加所引起的,而是由种植土地受污染所导致。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决定对当事人格尔木王正龙蔬菜经营部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并对该经营户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宣贯教育。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日期: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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