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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5期(总第26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1-19 15:04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14大类食品126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8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共14大类食品126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8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新泰市中华明清真生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生牛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莱阳市龙旺庄建国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廷岗蔬菜批发处销售的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东营市鑫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李学武销售的普通白菜(油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喜地城18栋A3号棚翟传海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济南市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鲤鱼,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济南市历城区牛哥餐馆销售的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济南市钢城区窦子洋熟食店生产的凉菜(腌黄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济宁市汶上县张家淇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三家湾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四)青岛市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海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厨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青岛市山东德佰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崂山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临沂市蒙阴县桃源商业有限公司三中店销售的食用马铃薯淀粉(分装),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高密市月洁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临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豆奶粉(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淄博市博山区家乐得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为漯河市美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萌小脆薄脆饼干(普通型韧性饼干),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漯河市美馨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生物毒素问题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凯达餐厅销售的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论菜餐厅销售的标称为卢龙县博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蕨根粉丝,经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卢龙县博昌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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