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0年9月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周村恒达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周村恒达食品店按照要求,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工作,没有召回到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批次鸡肉串的出厂检验报告,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购进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淄市监支处字〔2020〕04005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