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对我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职责划分,人员组成、步骤方法以及后期处置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拟定体系检查相关制度,组建体系检查专家队伍,统筹协调全省体系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抽取部分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各设区市每年开展体系检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根据“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组由不少于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开展检查;实施体系检查前,检查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等有关信息。
《管理办法》强调,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组应立即将有关线索移交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体系检查中发现属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区域性、普遍性问题较为突出的,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视情况约谈负有日常监管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等;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体系检查结果和后处理情况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有力提升安徽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安徽省特殊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