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标字第10904605400号函,修订《外销水产品特约检验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修订渔船渔获物特约检验申请案件检验方式为书面检查,增加先放后验的发证方式,同时明确了各种检验方式调整的依据;
2. 增加复验需再取同等数量的备份样品的规定以及免除检验项目的条件;
3. 修订检验机关驳回特约检验申请的情形;
4. 增加出口商对出口水产品取样检验结果有疑议时,可以向检验机关申请复验的规定。
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