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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1-10 10:1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直播带货”的模式发展迅猛,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也存在着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交易数据弄虚作假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十分必要。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又采取互联网直播的形式,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一个主体或行为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在不同模式下主体或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性质也不相同。《意见》出台,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直播营销活动中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指导基层执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总局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和舆情,召集相关司局会商研究,征求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和行业学会意见等多种渠道方式了解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研究。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总局梳理起草《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29日至8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参加有关研讨会,广泛听取对《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8月28日,总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共103条,《意见》经修改完善依照相关程序予以发布。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性特点、行业现状、监管制度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4部分内容,明确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二部分为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主要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分层次进行责任划分。在三个方面首次作了责任明确:一是针对直播平台跳转至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直播营销模式,明确直播平台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针对网络平台提供付费导流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明确网络直播者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构成商业广告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形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部分为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主要对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禁止发布的商业广告、规范广告审查发布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针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从公示有关资质、提供基本经营信息和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主要列举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8大重点违法行为,并明确应依据相应的法律予以查处。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优势,强化部门间和系统内的协同配合,以执法办案为抓手,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

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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