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晶夫妇经营屯溪区某火锅店,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晶先后指使火锅店员工被告人潘某、程某在晚上营业结束后,对火锅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再加工等程序,周而复始制作红油供客人食用。被告人陈某萍在担任该火锅店经理期间,默许二人过滤废弃油脂加工红油。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晶指使其他三被告人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中予以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围绕指控事实出示了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四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