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为使加工的面粉增白,将不明身份人员向其销售的白色粉末状的“小麦食品添加剂”约150克,添加至加工的小麦中,共计加工面粉30袋。同年3月19日,曹某某将30袋面粉出售至李某某粮油门市处,后李某某将该30袋面粉中的20袋出售,2袋被抽检,剩余8袋面粉被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2019年5月7日,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扣押面粉中检出过氧化苯甲酰。被告人曹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面粉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过氧化苯甲酰,对其应当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起诉书的指控,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进行了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参加观摩的市场监管机构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表示,参加这样的观摩活动很有意义、很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效果。参加观摩的检察干警表示,参加现场庭审观摩,对从严落实办案规定,助推提高办理食药品案件质量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