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原告因生活所需通过淘宝网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10瓶“某安士葡萄籽果汁”饮品,单价为230元每瓶,共支付货款2300元。原告诉称,收到货物后,其发现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作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没有取得我国的药品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
同时,涉案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但产品的成分中却含有芦荟、人参、当归、五味子等药品。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的涉案产品为进口食品,但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有无中文信息是肉眼可见,被告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诉请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价款十倍赔偿金。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不清楚上级代理是否有相关资质,亦未审查相关报关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进口代理规定,但是产品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也未造成原告任何的伤害,不同意十倍赔偿金的要求。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大家网购进口商品,应从正规、有资质的渠道入手,注意看中文标签,避免从不明渠道购买进口食品,以防存在安全风险,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