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解析 第4期 -
杨舍镇某副食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集贸市场一家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出了二氧化硫。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干辣椒,当事人销售的干辣椒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该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塘桥镇某快餐店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塘桥镇的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记录,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鸡蛋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食品经营者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能够确保食品购进渠道合法,保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也能够进行溯源。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首次发现处以警告,如果后期没有改正,再次违法,违法者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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