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斌、钟某本、钟某娇、郑某娣、邱某妹分别在永安市五四路和燕江东路经营着各自的保健品店,2017年初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他们均在明知没有任何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易某荣(另案处理)处以5至1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有壮阳功能的“蚁力神”“黑金刚”等多种保健品,并在其各自的保健品店按照进价的5至10倍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元至5000元不等。
2019年9月19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永安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到五四路及燕江东路进行联合检查,当场查获各被告人在店内销售的上述保健品。
经鉴定,查获的多种保健品中均检测出必须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
案发后,各被告人于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13日先后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斌、钟某本、钟某娇、郑某娣、邱某妹明知系掺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斌、钟某本、钟某娇、郑某娣、邱某妹的行为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亦侵害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永安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各被告应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违禁性保健食品,予以销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各被告应缴纳五百元至六万八千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各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