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曝光
1.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7月8日,龙口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系统转办的食品监督抽检报告,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大新陈醋”(生产日期2020-05-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蓬莱市新港街道刘某锋豆制品摊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1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刘某锋豆制品摊销售的黄豆芽随机抽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该食品摊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之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牟平区雪伟海鲜店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0年6月8日,接群众举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雪伟海鲜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现场有6台条码打印计价秤,无检定标志。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予依法以立案调查。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07月14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隋氏面馆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0年6月30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烟台幸福蔬菜批发市场郑某销售的芹菜经抽检检验不合格。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