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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总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27 16:12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云南省5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5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PJ20000000564630080西芹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昭通金土农产品交易大市场李学销售的西芹,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昭通金土农产品交易大市场李学从昭通本地农户购进西芹,购进数量12公斤,货值24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已将该产品下架并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产品是在流通环节农产品交易市场售卖至个人的生鲜农产品,时间跨度较长,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
 
  经查,昭通金土农产品交易大市场李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二、抽样单号为PJ20000000564630092茄子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昭通金土农产品交易大市场葛真再销售的茄子,经检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昭通金土农产品交易大市场葛真从昭通本地农户购进,购进数量10公斤,货值3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已将该产品下架并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产品是在流通环节农产品交易市场售卖至个人的生鲜农产品,时间跨度较长,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
 
  经查,昭通金土农产品交易大市场葛真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564630125鲜鸡蛋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昭阳区贝易超市四分店销售的鲜鸡蛋,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经调查,昭阳区贝易超市四分店销售的被判为不合格的鲜鸡蛋,昭阳区贝易超市四分店共购进15公斤,货值201元,已销售15公斤。昭阳区贝易超市四分店部接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产品是在流通环节售卖至个人的生鲜农产品,时间跨度较长,固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564630093黑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鲁甸县文屏镇周记鲜活罗非鱼经营部销售的黑鱼,经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鲁甸县文屏镇周记鲜活罗非鱼经营部共购进黑鱼5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3公斤。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已将该产品下架,之前销售的活鱼因供氧不足,发生死亡,已作废物处理。
 
  (三)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2)项的规定,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564630082鲜活鲫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恒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黑鱼,经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经调查,云南恒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被判为不合格的鲜活鲫鱼。云南恒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公斤,货值54元,全部销售完毕。云南恒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实施了召回措施,但因是生鲜产品,没有收到召回产品。
 
  (三)核查处置
 
  经调查,云南恒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日期: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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