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被告人杨某等八人因此获刑。
2019年年初至2019年7月14日被查获期间,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非法制造、销售含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2019年7月4日,望江县公安局在该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查扣用于非法制造某名牌酒的商标标识的模版模具20余套、非法制造的该名牌酒的系列外箱成品等包装物。经鉴定,被扣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342928件。
另被告人杨某将印有该名牌酒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状态手提袋加工成半成品,再委托孙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公司通过折叠、粘贴加工成成品,2019年8月8日望江县公安局在孙某岳父家中查获扣押13400个该名牌酒手提袋成品。经鉴定,被扣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53600件。
被告人杨某、吴某、郑某自行采购原材料后非法制造该名牌酒系列包装材料并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金某等人,销售额共计3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郑某、黄某甲、卫某、刘某、金某、黄某乙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刘某涉及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八名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吴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黄某甲、卫某、刘某、金某、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卫某、刘某、金某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吴某、黄某乙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最终,八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