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江宁区戴信士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莒县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葡萄沙琪玛,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135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启动召回程序,未能实际召回。经排查分析,该批次产品的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引起的。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并留存了购进票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南京市江宁区佳友盟商贸中心销售的标称衡水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花生(裹衣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公司购进上述产品40袋,共计5.2公斤,货值196元,已销售31袋,共计4.02公斤,库存9袋,共计1.18公斤,封存9袋,共计1.18公斤。未召回原因:启动召回程序,未能实际召回。经排查分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对于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不知情,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配合厂家完成产品召回工作。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