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张某从他人处以每盒38元价格购得某减肥药品337盒,以每盒50元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张某某以每盒8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黄某某以420元的价格向阙某销售1盒,以每盒120元的价格将336盒销售给彭某。彭某以每盒360元、零售每粒10元的价格将减肥产品销售给多人,共售出332盒,零售96粒,销售金额1120480元,非法获利80256元。
2019年9月18日,阙某服用购买的“某某秀”减肥药品后,出现了呕吐、头昏症状,遂报警。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确定黄某有重大嫌疑。黄某归案后,供述其明知减肥药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购买并进行销售牟利。市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确定张某、张某某、彭某均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11月28日将三人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微信购买并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品事实。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黄某、彭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
检察院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黄某、彭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导致案涉减肥产品进入食品流通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对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黄某、彭某共同适用相关规定,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八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四名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案涉食品;判令被告人彭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零四千八百元,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微商等新形式不断涌现,由此也引发不少乱象。在对微商进行规范的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