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9日、8月4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检验报告》(①编号为:No.202011002830;②编号为:No:A2200224226101013C),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①检验报告编号:No.202011002830,规格型号:4L/桶,②检验报告编号:No:A2200224226101013C,规格型号:900mL/桶),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的食用植物调和油2020年6月17日共生产178桶,抽样2桶,剩余176桶未销售。成本价格27元/桶,销售价格30元/桶。货值金额5340元,无违法所得。②2019年10月4日共生产42桶(900ml/桶),销售42桶,成本价格6.91元/桶,销售价格9元/桶。该公司召回1瓶,货值金额378元,违法所得85.57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5718元,违法所得85.57元。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6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57元。罚没款共计69085.57元。3.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植物调和油176桶(规格:4L/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可能因芝麻油含有乙基麦芽酚。整改情况:严把进货质量关。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