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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21 08:43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广东省7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7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占花饼干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委托生产企业广东省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幸福日子旗舰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占花饼干”(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95930310  规格型号:400g/罐  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不处字[2020]10号)
 
  (三)经查,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处罚款60000元;合计60012.6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处字〔2020〕143号)
 
  二、广东省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销售的湛江鸡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省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销售的、标称惠州顺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湛江鸡”(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361330683   生产日期:2020年5月25日)尼卡巴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线索移送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不罚〔2020〕190901023号)
 
  三、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341730772  规格型号:120克/袋  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不处字〔2020〕8号)
 
  (三)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东省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经查,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949项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2.处罚款52000元。合计5219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潮市监罚告〔2020〕82号)
 
  四、标称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被卷软软的蒸蛋糕卷 (巧克力芒果味)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标称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被卷软软的蒸蛋糕卷 (巧克力芒果味)”(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1831057  规格型号:800g/箱  生产日期:2020年5月1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0.178万元;2.处罚款11.2763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东市监行处字〔2020〕42号)
 
  五、东莞市中堂尚勤蔬菜档经营的“线椒”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东莞市中堂尚勤蔬菜档经营的“线椒”(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2631054  规格型号:散装  生产日期:2020年6月2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东莞市中堂尚勤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和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态度良好,发现问题后主动纠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东莞市中堂尚勤蔬菜档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3.处罚款100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将该线索移送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当罚〔2020〕210702001号、东市监罚〔2020〕21091800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日期: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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