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养殖环节动物福利
98/58/EC《养殖动物保护措施》规定了总体要求:
(1)养殖人员数量充足,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照明充足(固定或便携式)便于检查;
(2)记录治疗情况和死亡率,记录至少保留3年;
(3)养殖空间不能让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损伤,制作材料不能对动物造成伤害,动物接触的饮水或饲喂装置应能有效清洗和消毒;
(4)空气流通量、灰尘、温湿度和氨气浓度对动物不能造成伤害。光照长度应适用,所有的用于保证动物健康的机械或自动设备应至少每天检查,如果仅依靠人工通风,应配有失效报警装置和后备设备,防止设备出现问题;
(5)饲料和饮水装置应避免污染饲料和水,摆放的位置应减少动物之间的竞争。
2007/43/EC《肉鸡养殖保护措施》规定了肉鸡的福利要求:
设施基本要求:
(1)饮水设施的位置和维修保养状态应减少水的外溢;
(2)肉鸡在屠宰前不能停食超过12小时;
(3)应有垫料,垫料表面保持干燥;
(4)通风充分避免过热,必要时加热装置去除潮气;
(5)尽量减少噪音,机械通风和机械供料应尽量减少噪音;
(6)照明强度至少20LUX(在肉鸡眼的水平位置测量)至少照亮80%以上的适用区域,可根据兽医建议适度减少光照强度;
(7)从肉鸡放入饲养棚后一周之内开始直到屠宰前三天,应每天24小时内提供有规律的照明,每天应至少6个小时的黑暗时段,其中至少4个小时不间断的黑暗时段,黑暗时段不包括照明昏暗时段。
(8)每天至少检查2次动物福利和健康,如果发现存在健康问题(行走困难、严重腹水、严重畸形)应立即淘汰或处理,必要时联系兽医;
(9)肉鸡出栏后,在新批次肉鸡入档前应彻底清洗消毒与肉鸡接触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等,垫料应更换新料;
(10)记录:入档数量、面积、肉鸡种类、死亡数量(可能的死亡原因和淘汰数量)、出栏后剩余的数量。记录至少保留3年,
(11)10日龄内的鸡可以修剪鸡喙,可以在兽医监督下实施阉割。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施,养殖密度一般不能大于33kg/㎡
技术要求:
(1)氨气浓度不超过20ppm,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00ppm,在肉鸡头部水平位置测量;
(2)如果棚外阴凉位置温度超过30℃,则棚内温度不能高出外部温度3℃;
(3)如果棚外温度低于10℃,48小时棚内平均相对湿度不能超过70%。
符合上述要求的养殖密度不能大于39kg/㎡。如果一个养殖棚至少连续7个监控周期,累积每日死亡率低于1%+0.06%X屠宰日龄,可以再将养殖密度提高3 kg/㎡
02
运输环节动物福利
运输工具: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防止动物受恶劣天气的影响、清洗消毒、通风良好、地面防滑、防止上层动物尿或粪滴漏到下层动物身上、确保运输容器稳固。
年龄和体型差距大的动物不能同笼运输、饮食1次/24小时、饮水1次/12小时。
具体要求参照1/2005/EC《运输过程中的动物保护》
禽类按体重需要面积参照表
03 屠宰环节动物福利
(1)企业制定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标准操作程序,包括致昏效果不良后采取的措施等。企业制定监控程序,包括监控人员姓名、如何验证已经致昏、何时监控、监控时动物样本数量、纠偏措施等。保定前有关人员(装卸、照顾、运输等)、保定人员、致昏操作人员、悬挂活动物人员、屠宰人员、监督验证人员等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关资格,必须按频率验证麻电的效果(样本数量应有代表性,频率应考虑上次验证的结果及影响致昏效果的因素);
(2)保定或致昏设备应有说明书,说明内容包括:动物品种、致昏动物的数量或重量、相关的参数、监控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维护方法及校准方法等;设备的维护记录应保存至少1年,应有备用致昏设备;
(3)企业配备动物福利管理员,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4)击昏措施要求和建议:
禽兔可以使用机械击昏和电击昏。
规定鸡:(1)头部电击昏 240mA,未规定持续时间;(2)水浴电击昏(至少持续4秒)。
电频率(赫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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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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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和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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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赫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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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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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mA
(50赫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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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0赫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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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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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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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500赫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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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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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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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兔的击昏措施,欧盟食品安全局建议可以使用400mA电流头部电击昏;鸭头部电击昏,建议可以使用600mA(50赫兹),鸭水浴击昏,确保头部全部浸入水浴水中;鸡水浴击昏需将身体浸入水中至翅膀下沿。
(5)电击昏设施(不包括水浴麻电池)应配备击昏参数的显示和记录装置,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应配备参数出现偏差时发出视觉或听觉的警报,记录应至少保留一年。
(6)水浴麻电池,链条的设置应确保悬挂的禽不被其他障碍物碰撞,鸡在麻电之前不能悬挂超过1分钟,鸭不能超过2分钟,从活禽悬挂到入烫池之间的链条设置应方便将屠体从链条摘除的操作。挂钩大小应适于悬挂的禽,入麻电池前应设置绝缘的防止水外溢的坡道,麻电池的设计应便于调节禽只浸入水的高度,电极应贯通整个麻电池,挂钩通过麻电池时应始终与接地的摩擦棍相接触,活禽入麻电池前应设置与禽胸部接触的装置便于保持禽只冷静,屠宰线因故停止时应能够方便人员接近麻电设备对动物实施屠宰,应配备显示和记录参数的装置,记录至少保持一年。
(7)动物到达企业后,动物福利管理员或其他的授权人员应检查动物福利的遵守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采取的措施,如某些动物因福利原因应优先宰杀。动物应及时卸车和屠宰,卸车时不能扔或踢翻,应水平装卸,应防止上层动物尿粪滴漏到下层动物身上,确保运输笼具稳固和通风。
(8)在装卸动物时不能使用造成动物疼痛的动作,包括提拉和拖拽动物的头、耳、角、腿、尾或毛等,但是对于禽类和兔类可以使用提腿部的方式装卸。
具体要求详见1099/2009/EC《动物屠宰福利条例》。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济宁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