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品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产品
东莞市东莞市品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产品(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4月25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差,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检查,当事人近一年内没受过行政处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与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与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0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308064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配料员工作疏忽,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未准确计量,导致该批次用量高于正常范围的生产用量。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要求各部门员工熟悉并落实国家标准,端正工作态度,并配备核查人员一名,对使用添加剂进行复核以防止发生此类事件。
二、东莞市博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脯萝卜条”产品
东莞市博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脯萝卜条”产品(商标:馫天香,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0年4月22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为有证企业,未发现有主观恶意,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收到有消费者反馈不良反应,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10820L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未细化产品生产工艺,添加剂添加量不精准。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细化生产工艺,使糖精钠粉末化后再添加,并降低添加比例。
三、东莞市集力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源山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集力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源山饮用纯净水”产品(商标:“图案”,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于2019年08月27日、2019年10月14日和2020年3月11日因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行政部门分别予以三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与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00106);2、处罚款9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30元;4、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理纳(身份证号码:46002219850******8)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锡铿(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0******4)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308244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发现,由于回收客户空桶杀菌消毒不彻底,造成铜绿假单胞菌超标。我局已对该企业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四、东莞市东城兴胜食品厂生产的“香脆片”产品
东莞市东城兴胜食品厂生产的“香脆片”产品(商标:辣圣,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0年4月29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于2019年10月12日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被我局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1012X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东莞市东城兴胜食品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44190000706);2、禁止被吊销许可证的东莞市东城兴胜食品厂的生产经营者罗才胜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小仁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香脆片”(生产日期:2020年04月29日;规格:计量销售;商标:辣圣)196kg;4、没收违法所得1226元;5、处罚款9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10902X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发现,生产过程中,在放入苯甲酸钠和脱氢乙酸钠到搅拌机时,存在搅拌时长不够或生产人员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搅拌不均匀的现象,造成局部苯甲酸钠和脱氢乙酸钠超标。鉴于该企业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两次,我局对该企业做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