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8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GC200097),崂山区刘东来超市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 2020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0-05-26),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从城阳蔬菜水产批发市场采购的。共进货4kg,被抽样1.8kg,零售2.2kg,进货价格3.2元/ kg,销售价格3.4元/ kg。货值金额13.6元,违法所得0.8元。当事人提供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供货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地合格证、进货查验登记台账、蔬菜种植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案件性质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腐霉利不合格可能因种植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对供货方的违法线索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