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9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11001085),利群集团青岛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烘焙调理奶油”(规格型号500g/盒,生产日期 2020年2月19日)经省级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涉案烘焙调理奶油(生产日期2020.2.19,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g/盒)购进数量为20盒,退货11盒,被抽样8盒,零售1盒,进货价14.5元/盒,销售价14.8元/盒,货值金额133.2元,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提供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食品生产企业一票销货凭证、食品生产企业一票退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投资人身份证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肠菌群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对供货方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