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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4期(总第2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11 10:29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山东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核桃仁”涉及青岛市经营企业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核桃仁”涉及我市经营企业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7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11000780),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额,标称生产者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仁”(规格120g/桶,生产日期 2019年12月19日)经省级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核桃仁”(规格120g/桶,生产日期 2019年12月19日),供货方为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24桶,退货8桶,销售16桶(含监督抽检9桶),进价20.50元/桶,售价25.00元/桶,产品货值金额400.00元,违法所得72.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订单信息》、《收货清单》、《进货记录》等进货查验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霉菌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三、对青岛锦记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生产的“核桃仁”(规格120g/桶)24桶,于2020年2月25日全部销售给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成本价14.50元/桶,出厂价20.50元/桶。3月19日,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退货8桶,已由当事人于3月20日自行销毁。货值金额492.00元,违法所得96.00元。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因当事人无用于违法生产的专用工具,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0元;2.罚款500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96.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霉菌超标可能由产品出厂后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引起。下步会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严格进货出厂检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9日
日期: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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