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宁河区广聚益兴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北京京安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芦合春”白酒侵犯了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白酒100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违法行为。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宁河区广聚益兴食品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违法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天津和士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延伸检查。经核查并复检,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奥淘饮用天然矿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案产品369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和士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