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吴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份至12月份期间,汪某甲、汪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工人将低价散装白酒装入带有注册商标的某品牌酒的酒瓶中装箱出售。2019年12月11日被查获,经鉴定,其被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52242.5元。
被告人吴某从2017年至案发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经查明,其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货值金额为172122.18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销售金额约为10586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当庭认罪悔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