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香稻米油
(一)食品名称:纯香稻米油;生产日期:2020-01-08;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纯香稻米油45瓶,已销售45瓶,召回数量为0。经现场核查和研究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是由于稻米晾晒在柏油马路上被污染。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纯香稻米油,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工作。
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苯并[a]芘超标的纯香稻米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吉青) 市监(食)罚决〔2020〕30 号)。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纯香稻米油45瓶,已销售45瓶,召回数量为0。经核查,经营单位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纯香稻米油,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苯并[a]芘超标的纯香稻米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5.5元整,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泰市监食〔2020〕143号)。
二、上饶县徐书良水产店销售的淡水鲈鱼(活)
(一)食品名称:淡水鲈鱼(活);生产日期:2020-05-21;不合格项目:氯霉素。
(二)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上饶县徐书良水产店共购进该批次淡水鲈鱼(活)8公斤,已销售8公斤,召回数量为零。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上饶县徐书良水产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调查,该批次淡水鲈鱼(活)购进于杭州新农都批发市场的淼鑫水产商行,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移送上饶市公安局,现已立案调查,并将核查情况通报至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信区蒸鼎餐饮店销售的明虾(活)
(一)食品名称:明虾(活);生产日期:2020-05-21;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广信区蒸鼎餐饮店共购进该批次明虾(活)4.95公斤,已销售4.95公斤,召回数量为零。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广信区蒸鼎餐饮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广信区蒸鼎餐饮店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至上饶市农业农村局。
广信区蒸鼎餐饮店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的明虾(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6.2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饶市监稽五(餐)罚决〔2020〕28号)。
四、南昌万贵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螺
(一)食品名称:花螺;生产日期:2020-05-26;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南昌万贵平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花螺35公斤,已销售35公斤,召回数量为零。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南昌万贵平贸易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南昌万贵平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花螺,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南昌万贵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氟苯尼考超标的花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整,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洪市监食流罚决定〔2020〕9 号。
五、东湖区江海酒楼销售的大明虾(活)
(一)食品名称:大明虾(活);生产日期:2020-05-26;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东湖区江海酒楼共购进该批次大明虾(活)5公斤,已销售5公斤,召回数量为零。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东湖区江海酒楼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东湖区江海酒楼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于赣昌水产批发市场英利海鲜超市,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至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湖区江海酒楼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的大明虾(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6元整,罚款人民币147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洪市监食处〔2020〕13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