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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第十四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17 10:25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测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盐、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共1174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结果合格产品1164批次,不合格产品10批次,合格率为99.15%。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瑞安市欧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餐包(面包类),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790000、160000、110000、8500、16000,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
 
  (二)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的海蜇丝(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240000、260000、290000、210000、27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0000,M=100000。
 
  (三)温州云天楼瓯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海蜇丝(即食),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774,标准规定为:≤500。
 
  (四)张宁菊销售的菠菜,毒死蜱检出值(mg/kg):0.5,标准规定为:≤0.1。
 
  (五)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加工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621,标准规定为:≤500。
 
  (六)瑞安市香南酒楼加工的海蜇头(即食),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616,标准规定为:≤500。
 
  (七)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外滩分公司加工的海蜇头(即食),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620,标准规定为:≤500。
 
  (八)浙江葡萄园大酒店餐饮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加工的海蜇丝(即食),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840,标准规定为:≤500。
 
  (九)温州市瓯海瞿溪阿博川菜馆购进的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μg/kg):51.4,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的海蜇头(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20000、120000、150000、130000、97000,标准规定为:n=5,c=2,m=50000,M=100000。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受污染、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
 
  毒死蜱:是一种中等毒性的杀虫剂,即使按照正确方法使用,仍然存在农残超标的风险。如果长期食用含毒死蜱超标的蔬菜,食用者会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等症状, 严重者会导致肺水肿、大小便失禁、昏迷等状况。
 
  铝的残留量: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某些性能,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海蜇铝超标是因为在海蜇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适量的硫酸铝钾,也就是明矾作为脱水剂,可以去除海蛰中的水分和毒素,改善海蛰的品质。在最终产品中铝超标主要是生产制作者对清洗、浸泡不到位。
 
  氧氟沙星:氧氟沙星是氟喹诺酮类药物,为人工合成的抑菌类药物,属于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氧氟沙星已成为食品动物的禁用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为不得检出。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xls
 
  附件2:合格名单.xl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日期: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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