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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4 16:52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2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2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2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2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400314334370的土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金大地粮油禽蛋批发部销售的土鸡蛋氟苯尼考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NCP20330400314335795的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府南农贸市场徐秀利淡水产摊位销售的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上述呋喃西林项目不合格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2020〕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市经开城南府南农贸市场徐秀利淡水产摊位作如下处罚:一、     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罚没款共计304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日期:2020-09-04
 
 地区: 嘉兴市 浙江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处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处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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