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检查的主要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要求,食品相关产品自2018年起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为贯彻落实改革部署要求,夯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全省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方案。
二、主要工作内容
检查主要采取全覆盖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其中:
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证件材料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一致;是否具备固定生产场所和检验场所,生产环境是否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是否具备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实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质量控制等。
日常监管主要核实:企业承诺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生产行为等。
三、检查的基本程序
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获证企业,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川质监发〔2018〕31号)要求,在30日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45日内,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核实。
四、组织实施
全覆盖例行检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依据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日常监管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管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依法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五、结果处理
在全覆盖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企业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检查;检查发现产品检验报告不实、承诺不实、隐瞒有关情况;获证产品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或由组织核实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建议并逐级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决定。对于企业基本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并不涉及产品质量和性能安全的,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整改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