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比可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牛轧沙琪玛”产品
广州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缤纷城超市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比可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牛轧沙琪玛”(商标:富崎乐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30克/盒,生产日期:2020-03-01)产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生产过程中记录完整、销售台账清晰,该批次产品企业出厂检验合格;鉴于产品在流通环节进行抽样,“霉菌”项目不合格受储运环节影响,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召回不合格的食品,未发现有消费者反馈造成危害后果,未发现有主观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2019年12月13日,企业因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扁桃仁味牛轧沙琪玛”(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3日;规格:120克/盒)被我局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1205X02号)。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3.没收违法生产的“原味牛轧沙琪玛”(商标:富崎乐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30克/盒,生产日期:2020-03-01)13盒。《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10817X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分析:3月至5月受疫情影响,商场不能进货上架销售,产品在经销商仓库停留时间长达几个月,而3月至5月是雨季、潮湿天气,导致产品品质出现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要求客户把仓库加装通风系统和遮光处理,产品与窗户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开高温潮湿和阳光照射,尽量让仓库温度保持在常温下。
二、标称东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崎北海道牛奶味蛋糕”产品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聚乐荟超市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崎北海道牛奶味蛋糕”(商标:/,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06)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企业分别于2019年9月3日及2019年10月31日,因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产品被我局行政处罚,本次已为企业一年内第三次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产品,属于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涉案产品抽检环节为流通领域,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而该项目易受运输、储运环节不良因素影响,鉴于企业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及能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发现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6日(合共6个批次产品)在生产环节被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显示产品质量合格。综合考量,决定对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并责令其停产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罚款86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3天。《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50818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储运环节控制不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对产品的储运保护,产品包装增加塑料托盒;2.加强装车搬运环节的管理,对装车搬运人员进行培训,仓库人员全程对装车规范性进行监控,品控人员不定时巡查,减少因装卸不规范对产品造成的损坏;3.要求第三方物流方完善标准操作规范,严禁在产品中转过程中摔、丢等操作,并安排市场业务人员对流通环节外箱完整性进行检查;4.对接经销商在销售环节加强产品防护,避免产品处于恶劣环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