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为推进全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有序有效开展,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湖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全面推进校园(含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四个最严”根本要求,围绕“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的目标导向,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把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完善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长效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生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领导及部门管理监督责任,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杜绝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1.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并落实以学校食堂、校内食品超市和小卖部为主要对象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构建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加工操作行为,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严格落实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3.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或加工制作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4.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严厉查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6.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7.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
8.全面推行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
9.广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三、主要措施与分工
(一)全面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科学防控安全风险。全面分析企业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自查自纠行动。全面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并逐步通过认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严格查验进货原料。制定严格的食品原料供货要求。严格筛选食品原料供应商,倡导建立原料供应基地、与大型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定点采购食品原料,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规范加工制作行为。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彻底清洗消毒餐具用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采用热链工艺加工盒饭的,配备微波膳食加热设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4.全面推行供餐单位“明厨亮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供餐单位自身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向学校、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开食品加工制作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5.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水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食品和食品原料、餐饮具、工用具、人手洁净度快速检测,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管理效能。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原料溯源把关、设施设备管控、人员行为纠偏等的智能化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6.自查整改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点,针对性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计划。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迅速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复核整改效果。(教育部门负责)
7.实行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学校原则上在属地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并确定的大宗食品供货商名录中选择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教育部门负责)
8.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督促学校食堂、校内食品超市和小卖部强化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促使其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结合实际,采用色标管理、五常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督促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快检室,对食品和食品原料、餐饮具、工用具、人手洁净度开展快速检测,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水平。鼓励学校食堂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倡导实行分餐制。(教育部门负责)
9.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通过将视频信息接入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效能,构建问题自动识别、自动研判、自动跟踪和自动反馈的新型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按照国家部委部署要求,推动学校安装使用校园食安系统。(教育部门负责)
10.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陪餐制度和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教育部门负责)
11.加强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供餐单位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严格遴选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教育部门负责)
(三)切实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2.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力度与频次,深入排查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等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校内食品超市和小卖部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内无证(照)经营的食品超市和小卖部,确实需要的,必须经过严格许可方可经营,保证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品种,杜绝售卖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油、高糖和高盐食品品种。加强对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量化等级提升行动。在改建、扩建、新建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时,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关于建筑面积、布局以及设施设备等标准要求进行规划与建设,推动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软硬件建设不断提档升级,杜绝超负荷运营现象。到2022年底,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100%达到B级以上。(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公开查处结果,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供餐比例。健全并落实大宗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等制度,确保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监督管理。(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构建学校饮用水安全长效机制。学校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性检测,有专人对饮用水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卫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饮用水安全联合检查,落实学校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对采用自备井和二次供水的学校,要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督促学校全面落实 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学校饮用水安全隐患。(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规范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行为,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四)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8.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发挥健康教育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融入《生命安全》等省级地方课程。利用中小学校主题班会、课外实践、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不断提升中小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加强学校食品营养健康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采取营养健康干预措施。创建学校健康食堂。指导学校优化膳食结构,采取措施减油、减盐、减糖。(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社会共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开展舆论监督。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
各市(州)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推进工作方案,在推进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的“互联网+明厨亮灶”、HACCP或ISO22000体系建立与认证、食品快检以及量化等级提升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推进措施和时限要求,全面部署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二)扎实推进
围绕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本地区推进工作方案所设定的建设项目任务清单,对标对表开展项目化排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逐个对账销号。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部门间联席调度推进机制,适时调度调整工作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师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深入开展。
(三)巩固总结
针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保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取得实效。对三年内发生过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地市及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开展联合督导。对督导中发现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挂牌督办,逐一销账。认真总结工作成果,将成效好、可复制、可推广的措施和经验,上升为工作制度或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增强底线意识,定期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层层明确、逐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防范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校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争取政策支持
各部门应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健全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并在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部门配合
各部门要健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等校园食品安全制度和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部门间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1日前,各市(州)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推进工作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任务清单,以及各部门联络员和联系方式;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之后,每年6月30日、12月15日前,各部门报送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2022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报送三年工作总结。
省级部门联络员:
省市场监管局,杨志豪,电话:027-88701926;
省教育厅,姜贵君,电话:027-87328139;
省公安厅,张智胜,电话:027-67128586;
省卫生健康委,唐 平,电话:027-87823667。
附件:湖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湖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项目
|
数量
|
||
基本情况
|
辖区内持证学校食堂数(家)
|
||
实施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数(家)
|
|
||
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单位数(家)
|
|
||
实施“明厨亮灶”数(家)
|
|
||
其中:视频式展示(家)
|
|
||
互联网式展示(家)
|
|
||
辖区内持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数(家)
|
|||
供应的学校数(个)
|
|
||
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单位数(家)
|
|
||
通过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数(家)
|
|
||
实施“明厨亮灶”数(家)
|
|
||
创建学校健康食堂(家)
|
|||
督促整改情况
|
学校食堂整改问题数量
|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家)
|
|
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家)
|
|
||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家)
|
|||
加工制作环境不清洁(家)
|
|
||
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家)
|
|||
供餐单位整改问题数量
|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家)
|
|
|
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家)
|
|
||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家)
|
|
||
加工制作环境不清洁(家)
|
|
||
食品分餐配送过程不合规(家)
|
|
||
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家)
|
|
||
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
监督检查数(户次)
|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
行政处罚立案数(起)
|
|
||
罚没金额(万元)
|
|
||
吊销许可证(家)
|
|
||
取缔无证经营(家)
|
|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起)
|
|
||
刑事立案数(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