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苏忠禽蛋批发部销售的鹌鹑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苏忠禽蛋批发部销售的鹌鹑蛋诺氟沙星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6月10日,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不合格鹌鹑蛋,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从他人处购进鹌鹑蛋30公斤,截至本局查获,上述30公斤不合格鹌鹑蛋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2020〕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小胖子水产行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9.9元;2、罚款人民币5000.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30元。
二、抽样编号为DC20330400301830184的嘉兴市经开城南农贸市场李芹酱菜摊生产及经营的散装榨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农贸市场李芹酱菜摊生产及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0年4月20日,当事人以4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普通“五香干榨菜”1件(每件7.5千克),截至本局查获,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生产抽检批次不合格榨菜。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开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不处字〔2020〕2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